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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2/20 16:39:13     浏览:1448次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

  (合政秘〔2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进“法治合肥”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一种有效途径,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支撑,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我市于2004年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0年整合市直各部门的法律顾问资源,组建了统一的市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大平台,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陆续聘请了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各级政府及部门聘任的法律顾问积极参与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其他法律事务处理工作,为推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市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覆盖面不够广、工作机制不健全、选聘渠道不规范、作用发挥不到位等,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相适应。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不断提升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事务的广度和深度,为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合肥”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为统领,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着力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切实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提升法治政府和“法治合肥”的建设水平,努力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市本级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大平台健康运行,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在涉法事务或者专业领域发挥的作用更加充分。其中,涉法事务量大或者涉及专业领域需要日常法律服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经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同意后,另行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部门涉法事务(2015年1月31日前完成);其他部门仍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其重大涉法事务;民商事案件、重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代理、重大专项法律事务实行单项采购法律服务。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整合法律顾问资源,全面建立以执业律师为主的外聘法律顾问队伍。2015年6月30日前,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开发园区管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法律顾问服务向村、居延伸。
  三、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条件和选聘方式
  (一)选聘条件。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热心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条件。
  (二)选聘方式。政府采购。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部门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采购律师事务所及专业律师的法律服务。协商推荐。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聘请单位的需求,择优推荐并确定在法学研究、法律实务等领域有较高造诣和社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律师人选,以供聘请单位选择。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自行选择上述选聘方式。
  聘请法律顾问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和履职要求
  (一)主要职责。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和委托,对重大行政决策议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法律风险评估;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法律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以及法律尽职调查等;起草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复议、诉讼、仲裁案件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参与信访案件的调处;协助开展法制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二)履职要求。受聘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和工作必需的其他便利条件;同时,不得利用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得违反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规定;未经聘任单位授权,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五、切实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积极抓好落实。市政府法制办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法制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统筹安排。
  (二)落实责任分工。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政府法律顾问的推荐、服务采购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和效率;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优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推荐,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业监管工作;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做好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齐抓共管。通过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更大成效。
  (三)健全管理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工作职责、履职要求等管理机制,积极搭建平台,为政府法律顾问发挥作用提供必要便利、创造更好条件。要探索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将其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补充。
  (四)强化考核监督。市政府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及考核、激励等制度,并将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县(市)区、开发区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范围。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和评优的重要依据。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优化队伍结构,奖优汰劣,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更新的竞聘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2015年1月6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服务的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合政秘〔20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工作部门采购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案件代理以及重大专项法律事务单项采购法律服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司法局、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法律服务的采购工作。
  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采购法律服务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需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首批需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  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重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以及重大专项法律事务等需要采购法律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认定。
  前款所称重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是指争议较大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重大专项法律事务是指涉及招商引资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合同谈判等事务以及市领导直接交办的的需要单项采购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司法局,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数量;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通过采购确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建立法律服务资源库,有效期3年。
  第七条  进入法律服务资源库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时间满5年,在合肥设有常驻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因专项法律事务或者案件有特殊专业要求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的除外;
  (二)具有15名以上(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且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的执业律师;
  (三)近3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司法局可根据部门工作需要或者案件、专项法律事务需要另行制定其他条件。
  第八条  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个案代理的受聘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品行良好;
  (二)5年内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三)具有1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
  (四)根据工作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从法律服务资源库中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律师事务所,聘请为常年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由市政府工作部门与拟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在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协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财政局按同类同标准原则审核确定。
  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与选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期不超过3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备案。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期限、合同终止的情形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一条  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重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代理、重大专项法律事务需要采购法律服务的,可以从进入法律服务资源库的律师事务所中选取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服务费用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费用标准执行。市政府工作部门签订的合同应当在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备案。
  对进入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程序、再审程序等案件以及重大专项法律事务的延续事务可以优先聘请原受聘律师(律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会同市司法局制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以及案件、专项事务委托代理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  受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采购)单位有权要求更换承办律师或者解除合同,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处理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或不按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的;
  (三)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泄露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六)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法律服务工作的;
  (七)工作中有违法违纪的其他情形的。
  聘用(采购)单位更换承办律师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司法局建立统一的法律服务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常年法律顾问每年度提供服务结束、聘期届满或者单项采购法律服务结束时,聘用(采购)单位应当对受聘律师事务所期间的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采购法律服务的参考。
  聘用(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将评价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采购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全额安排。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直接使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法律服务资源库。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015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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